我並不斷然否定司法實踐或理論領域中的數據本身,所以我當然也並不否定相關數據採集工作本身的價值,我懷疑的僅僅是:在司法這樣一個關乎意義、充盈著價值判斷的領域,這些冰冷的數據到底能說明多少東西?它值得我們給予它那麼多的信賴嗎
  □周贇
  據說現在人類社會已經來到了一個“大數據”時代,又據說若干年前我們國家已經邁入了“經濟學帝國主義”時期——而經濟學之於其他社會科學的一個明顯區別是,它喜歡拿數據說事兒、甚至可以說它根本上仰賴數據。
  我不是信息工程師,也不太懂經濟學,所以我不大清楚“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到底意味著什麼,也不甚明白數據之於經濟學的關鍵意義為何,但我卻確確實實感受到了司法、或許準確講是司法評價以及司法理論領域似乎也開始動輒拿數據說事兒,並且呈現出一種變味兒、甚至危險的傾向。
  一是現在很多法院在評價法官的工作時喜歡看他主審案件的上訴率以及改判率。按我並不全面的觀察,法院在引用這些數據評價一個法官時,往往直接依據的是該法官主審案件的上訴率或改判率是否達到某一個數值:如果達到則輕輒剝奪評優資格、重輒甚至直接評差或更嚴厲的責任追究。
  二是隨著近些年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問題的凸顯,有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開始通過調查問卷、收集“一手數據”的方式來診斷當下的司法公信力問題。進行這種數據收集的既有純粹的理論研究者,但也不乏法院、檢察院等實務部門的實踐專家。
  按說,“數據不會說假”,準確講或許是調研者依據理論良知收集的數據不會說假——事實上,經濟學之所以如此“帝國主義”並被譽為是最有資格稱為“(自然)科學”的社會學科,主要原因之一也正在於它以數據為核心,如果再考慮到拿數據說事兒還可以基本避免評價者的主觀偏好,則這種做法不僅僅應該在理論上被肯定、鼓勵,還應該被評價者大為歡迎才是。
  然而,事實卻似乎並非如此。關聯著如上第一種做法,我的很多法官朋友都經常向我抱怨自己面對如上數據時的委屈:因為在很多案件中,他們秉著職業良知並遵循法律邏輯作出了一個自認為很好的判決,但卻依然被上訴、有時還被改判,然後上訴率或改判率隨之上升、進而得到相應的不良評價。我很能理解他們的委屈,這是由於第一,一個案件是否被上訴,根本上講並不直接取決於一審法官職業道德或專業素質是否“有問題”,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可以說,以上訴率、改判率等數據來評價一審法官,或者哪怕僅僅以之作為一種重要參考標準來評價一審法官,都不僅僅是對他們以及他們的工作極不公平;更惡劣的後果還可能是,倒逼他們犧牲自己的職業良知、法律邏輯以及獨立精神,而儘量去迎合當事人及二審法官。長此以往,不僅僅好法官不得不變壞,更可怕的是司法將不再是一件相對專業、職業的工作,而變成了又一個和稀泥的大染缸。
  至於如上第二種拿數據說事兒的做法,則可能更加不靠譜。2013年年初,由於一項課題研究的需要,我本人曾組織做過一次司法公信力的田野調查工作。在那次調查中,課題組成員發現了一個非常有意思但明顯的錯位:很多非法律人士的受訪者一方面給予當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給予較低的評價,另一方面給出的卻往往是諸如“法院判決沒有尊重民眾感情”或“黨和政府對法院工作重視不夠”等嚴格說來與司法公信力無關的理由。換言之,至少部分民眾並沒有按司法的邏輯來評判司法。這種大背景意味著,如果一個判決獲得了這部分民眾的認同、相應的調查數據則是司法公信力提升了,可能恰恰說明的是該判決是反司法邏輯的,相對應地這種公信力的提升反映的則恰恰是司法狀況如何的糟糕而非達到怎樣的良善程度。不難想見,如果單純的拿數據說事兒,而不考慮此間可能存在的如上錯位,就一定會出現如下可怕的局面:從理論上講,當有學者通過田野調查收集到一個數據“95%的受訪者接受、認同法院的判決結論”時,可能很容易就進而得出“當下中國司法公信力情況接近完美”的判斷——這種理論判斷的可怕之處在於,它具有極大的誤導性又具有極大的迷惑性;或當有決策機關根據田野調查收集到一個數據“20%的受訪者接受、認同法院的判決結論”時,也將很容易以之為依據來調整、設定相應的完善、提升司法公信力水準的措施——這種實踐做法的可怕之處則在於,它不僅僅意味著相關的制度設計不具有真正的針對性,更可怕的後果可能在於這些制度設計還將扭曲相關的司法實踐,進而讓司法淪為助長民粹主義或其他不良風氣的工具。
  我之所以懷疑司法領域數據的有效性,還因為很多人往往沒有明確意識到數據本身與從根據這些數據的推論之間的界限,從而因為相信數據本身而“不知不覺”地過渡到了對其推論的信賴,進而導致了謬誤或偏差。以前述上訴率為例,上訴率這一數據本身反映的其實僅僅是某一法官主審的案件當事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或很大比例的人提出了上訴,但它是否意味著當事人不認同一審判決結論還是僅僅因為“好玩兒”或其他什麼,則這個數據其實什麼都沒說;當然,至於主審法官是否“有問題”,該數據同樣無甚必然或直接關聯。必須明確的是,這種混淆“被解釋的事實”本身與根據事實的“推理”或對事實“解釋”的做法,當然不僅僅發生在司法領域,毋寧說,它普遍發生在所有拿數據說事兒的場所。或許也正因如此,現代社會學之父、第一個系統運用田野數據進行社會學研究的塗爾幹才會在他的實證研究開山之作《自殺論》中的告誡,不僅僅數據的歸納本身很可能出錯,更容易導致出問題的則是對事實與推論或解釋的混淆,因而必須慎重對待數據。
  最後我要說的是,或許尤其緊密關聯著上第二點,我並不斷然否定司法實踐或理論領域中的數據本身,所以我當然也並不否定相關數據採集工作本身的價值,我懷疑的僅僅是:在司法這樣一個關乎意義、充盈著價值判斷的領域,這些冰冷的數據到底能說明多少東西?它值得我們給予它那麼多的信賴嗎?
  (原標題:司法與數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z19ezzew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